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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:对统计造假必须穷追猛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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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7-11 11:14:33 | 只看该作者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:对统计造假必须穷追猛打


【背景链接】

  国务院日前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》,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旨在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,除在一系列环节上加强规范外,更强化了对于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。《条例》明确,地方人民政府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,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。

  【标准表述】

  [综合分析]

  导致统计数据失真的原因,有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。主观上是数据造假,客观上是统计不能。客观上的统计不能属于正常情况。比如,新行业发展初始,一些统计指标还不能确定,数据还不成熟,统计不出来自然是可以理解的。但是主观上的数据造假,最主要的是“数字政绩观”。所谓“官出数字、数字出官”,如果统计数据不显眼,达不到想象中的面貌,不足以产生震撼效果,便运用权力进行包装美化、掺杂使假,这就是权力滥用,就是腐败。

  “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”。从基本性质和发生机制看,统计造假与我们熟悉的其他各种腐败现象并无本质区别,归根结底是“权力滥用”的结果。从社会危害看,与其他腐败现象相比,“统计造假”不仅会对“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”构成致命性的杀伤,而且会严重干扰、妨碍基于“统计真实”所作的各种判断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,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。

  尽管统计造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有目共睹,但长期以来对这一腐败现象的惩罚处置却显得极不相称。历数近年来因统计造假而受到处罚的官员,不仅数量少之又少,且处罚的级别低、力度小,仅仅止于对少数县级干部进行行政处分、罚款,迄今未见对更高级别官员追究刑责的先例。在此情境下,重申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,明确统计造假的责任主体,确有必要。

  [参考对策]

  第一,要完善细化统计法、刑法的相关规定,强化对“弄虚作假”等统计腐败的处罚、惩治力度,不仅要追究其行政方面的违规责任,更要追究在刑法层面的刑事责任。

  第二,要尽快改进和完善极易导致“统计弄虚作假”的“官出数字”的管理体制和考核体制,比如对统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,或直接从行政部门中剥离出来,积极培育第三方统计力量。

  第三,切实改变对“数据政绩”的盲目崇拜,增进官员考核评价体制的科学性、民主性,变单一的“数字考核”为更具科学、民主含量的“民意考核”“实绩考核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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