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考部落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查看: 1299|回复: 0

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:正当防卫

[复制链接]

3174

主题

4203

帖子

22万

积分

管理员

Rank: 9Rank: 9Rank: 9

积分
222549
发表于 2018-3-24 11:19:5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:正当防卫

在我国《刑法》第二十条中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但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。”

  正当防卫前提

  正当防卫不仅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,也可以是国家、公共利益或他人,很多同学错误的认为正当防卫只能为了本人利益。我们在现实社会中也有很多见义勇为事件,比如之前比较热门的“于欢案”,于欢在母亲在遭受债权人侮辱时,情急之下拿起水果刀刺伤债权人,最终法院认定构成正当防卫,很明显这个案件就是于欢在为了母亲的人身利益而做的正当防卫。

  防卫起因

  正当防卫必须存在不法侵害。很多案件中不存在现实的侵害,只是行为人自己想出的,比如说某女在回家的路上有人拍了她一下只是想问路,而她以为要抢劫,将此路人打伤,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,因为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。

  防卫时间

  必须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且还未结束,很多时候在题目中出现侵害已经结束才进行防卫,这种不能构成正当防卫,通常情况下是故意犯罪。比如张三打李四,发现自己打不过李四,就逃跑,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,就不可以在进行正当防卫了。

  防卫意图

  在主观意识上一定要有防卫的意思,不能挑唆,不能是互相斗殴,因为正当防卫的主观上是正当的,所以主观没有防卫意思,仍然不构成。

  防卫对象

  正当防卫一定值针对不法侵害人本来实施的,如果张三在追杀李四,李四把张三的妻子绑架以此威胁张三放弃追杀,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,这时不法侵害人是张三,而不是他的妻子,所以也不是。

  防卫限度

 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这一点在考试过程中相对比较好判断,一般是不需要伤害对方生命的。但是对于一些杀人、抢劫、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不需要考虑限度问题的,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,也是正当防卫。

  【例题再现】张某为躲避愁人李某的追杀,逃命过程中遇到一伙朋友,便叫上朋友一起反抗张某,张某一看李某人多势众便扔下铁棍要逃跑,李某不服气,捡起铁棍将张某打伤。李某打张某的行为构成?

  A. 正当防卫  B. 紧急避险

  C. 故意伤害  D. 过失伤害

  【答案】C。解析:首先看张某是为了自己的利益,针对李某的不法侵对不法侵害人李某实施了伤害行为,针对追杀行为,没有限度要求,但是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时间是已经开始而且还未结束,而张某看到人多已经结束了侵害,此时不符合时间要求,不能构成正当防卫,而是对张某的一个故意伤害。所以应该是故意伤害。

  只要当掌握这几点,遇到题目是去找这些条件,如果能对应,他将构成正当防卫,如果条件不匹配就去考虑其他情形。不要过分加入自己的主观感受,按照知识点去考虑。



快照2.png
仅需50元即可成为公考部落VIP会员,下载(百度网盘分享)全站最新公考资料!

点击升级VIP会员:www.gongkaobl.com/plugin.php?id=luobosj_buy_usergroup:vip

温馨提示:开通会员后,回复帖子就能看到资料下载链接。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手机版|小黑屋|公考部落 ( 冀ICP备16022599号-1

GMT+8, 2024-4-19 06:35 , Processed in 0.205659 second(s), 24 queries .

本站资料收集于网络及网友分享,如有冒犯贵方,请及时联系(QQ:484395237),我们定会在第一时间处理。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